全部補助資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適用就業保險法失業者: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應繳證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補充說明:
經勞保局審核通過者,將按月直接撥款至申請人帳戶(款項不由訓練單位發給,請學員自行查看帳戶或聯絡勞保局詢問)。
中途離退訓者,勞保局將自離退訓之日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適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失業者: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如下)。

♦獨力負擔家計之失業者: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需詳細記事)或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C、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需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證明(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或「無工能力證明(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文件影本。

♦中高齡之失業者: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高齡之失業者(年滿65歲以上):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身心障礙之失業者: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影本。

♦   原住民之失業者: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鄉、鎮、區公所開立申請人核列低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之證明文件。

♦   長期失業者: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開訓日前一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    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切結說明;親屬範圍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喪假喪亡對象)。

♦    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失業者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    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 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2. 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 判決書影本。

♦   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出監證明或其他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或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開立之證明正本)。

♦   新住民之失業者:

A、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B、台灣地區配偶最近3個月之戶籍謄本(需詳細記事)。 

♦  15歲以上未滿18歲有就業需求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如為休學中,應再檢附休學證明文件。

♦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A、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B、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影本。

♦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A、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A、外僑居留證影本。

B、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正本。

♦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一:

  1. 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2. 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 家屬因重大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 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重大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屬適用本對象資格條件之勞工相關證明文件(可由系統勾稽者免繳)。

♦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自立少年身分證明文件。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失業者:職業災害失能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勞保局失能給付核定公文、勞保局或職安署之失能補助核定公文。

♦  其他經中央勞政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依規定辦理。

※申請方式:向訓練機構繳交應檢附文件後,由訓練單位統一代為申請。